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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06 14:37

根据《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的通知》(荔政发〔2023〕39号)文件精神,将平原地区划为I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荔县各镇(街道)行政辖区为平原地区。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现就禁燃区散煤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1、煤炭类高污染燃料组合: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通过直送、网络等方式流通销售煤炭。

3、发现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现象,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