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政策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政策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