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 2023年10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家政服务企业,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9月的三年内,甲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