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月份纳税申报时,A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陕西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自2024年4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您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多缴或误缴。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证后应当立即归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