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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参保覆盖人群及部分特殊人员资助政策有哪些?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0:40

答:原则上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二)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享受资助后剩余部分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自行缴纳。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级45元、市级45元,县级财政继续执行上年度资助标准(临渭区230元、高新区260元、华州区160元、潼关县170元、华阴市200元、大荔县160元、蒲城县160元、白水县160元、富平县170元、澄城县130元、合阳县160元),享受资助后剩余部分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自行缴纳。

(四)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渭南市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渭卫健发〔2023〕96号)文件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按渭健委发[2023]9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补助40元(此类人群缴费实行个人先缴纳380元,随后由卫健局落实个人补助金额)。

(五)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地市毕业回渭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