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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怎么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15:31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一,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