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属于待安排工作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有两项待遇保障:
一是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二是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6%)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2%)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