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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5-02-18 14:39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国家奖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5.年满60周岁。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周岁。

(三)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18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陕西省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纳入补助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二、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健办

三、申请确认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盖章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委员会初审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张榜公示,同时录入“人口统筹应用管理平台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系统”→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确认提交系统信息并公示→资金发放

四、申报所需资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五、扶助资金标准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当年起发给扶助金,扶助对象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2.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1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对象:80元/人/年。

4.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特别扶助对象:

(1)子女伤残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460元。

(2)子女死亡扶助标准: 49-59岁每人每月590元,60-69周岁每人每月1000元,7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100元。

5、其它情况

(1)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户。

(2)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30元/户/月,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年18周岁止。

(3)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标准:120元/人/月。

(4)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级补助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60元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90元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20元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