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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物品出现破损,快递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原价赔偿,此类问题是否受理?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10:26

快件寄递过程出现破损,用户对快递企业赔偿方案不满,可通过投诉、申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处理依据如下:按照《快递暂行条例》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快递赔偿规定”A.3.4 快件损毁,“完全损毁,指快件加之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若诉求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已依法依规办结,用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诉求的,建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