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
1、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3、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三)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3人以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缴回已领取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八)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