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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渭南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一)通过电话直接反馈,联系方式:0913-293519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nsxaw@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并在信封上注明“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遵循源头管理、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督、行业部门分工管理、单位主体全面负责、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方针,建立“一件事”全链条监管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街镇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民办实事等工作,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安装智能化电梯阻挡系统,避免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入电梯。

第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和生产、销售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消防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内配套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规划审核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其服务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线上电商平台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线上电商平台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工作,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快递企业配合建筑场地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充电等安全措施。强化快递员通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保障快递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应急管理、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单位应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工信、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综合执法、邮政管理、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使用、蓄电池充电、报废、回收,违法停放充电、火灾调查、道路交通安全等环节中的违法问题等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导致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约定,定期予以巡查清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九条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

第十条从事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揽收、配送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统一规范其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的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利用(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铅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第三章 停放和充电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1748—2023)等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二)独立建造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三)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宜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当建筑面积小于300m?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四)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半地下层、埋深小于10 m的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

3.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停放、充电时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及时向消防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