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旅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现将《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非遗科。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5日
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加强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规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陕西省级和渭南市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并在一定区域内且有较大影响,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乃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乡村(社区、街道)和群体的认同感,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五条 凡有明晰传承谱系,至今仍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它相关实践活动,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为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已经列入市级非遗名录项目的县级传承人;
(二)熟练掌握并承续市级某项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并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在本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户籍在渭南市或者长期居住地在渭南市。
从业人员稀缺,且所从事项目属于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申报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请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向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递交材料。
(二)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开展有关评审工作并提出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特点,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对申请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评审委员会以专家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加入实地考察、答辩等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四)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正式认定并公布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在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推荐人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复议。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与评审委员成员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申报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授徒传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三)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本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成就;
(四)申请人所掌握的该项目的知识、核心技艺及成就等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等;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
(七)县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与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其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市文旅局根据项目现状与传承人的情况,开展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具体要求有:
(一)每个非遗项目可申报1至2名代表性传承人,重点是最新一批次的市级非遗名录项目。对已经命名过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要严格控制人数,原则上较大的项目已经具备5人以上的不再接受申报,一般项目已经具备3人的不再接受申报。
(二)以前批次的市级名录项目已命名代表性传承人,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以及递进为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在技艺水平相当的条件下,重点推荐年富力强、掌握项目核心技艺,具有收徒传艺、教学和交流能力的人入选。
(四)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一些群体性强的传承项目探索实施“传承人群”制度,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确需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具体命名标准与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按照传承和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二)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四)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与传播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与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享有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发放传习补助。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取消渭南市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核实后,报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有关决定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及其他个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及理由。公示期满,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将复议结果在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参与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考评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考评委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渭南市及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渭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在6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人和本办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在6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递增申报更高一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实施绩效考核情况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