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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二、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四、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七、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八、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九、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5日内完成提交的。

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发布轻微生态环境违法不予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