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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1-06-18 17:45
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
(2021年度)
  1.危房改造可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1﹞118号)规定:危房改造可保障的对象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6类,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其中: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支出型困难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保障方式有哪些?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
  4.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不做规定要求。户均补助标准由县级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确定。我省在分配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根据各市县(区)上报计划需求,参照2019年中央下达资金每户按照1.9万元计算下达。
  对于已脱贫县、重点帮扶县根本中省相关文件要求,应切块下达资金,切块资金需根据每年中央下达我省危房改造总资金计算。当切块资金小于“上报计划*1.9万”时,按照“上报计划*1.9万元”下达;当切块资金大于“上报计划*1.9万”时,切块资金下达。
  例如:麟游县是脱贫县也是重点帮扶县,如果上报危房改造计划为50户,按照1.9万计算是95万元。切块资金如果是100万,下达资金就为100万元;切块资金如果是70万元,按照95万元应保尽保计算下达。
  5.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陕乡振发〔2021〕23号),住房安全保障方面,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户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6.市县配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政策依据吗?
  答:《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其内容要求,一是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二是加强农村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住房安全保障,采取农村危房改造、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三是持续加大财政投入。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保留并优化调整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1﹞118号)规定,各级财政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7.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329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户均补助按照标准下达,省级户均补助5000元,市县户均配套7500元。
  8.如何强化住房安全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
  答: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21﹞82号)规定:
  (1)定期核查住房安全情况。每年开展 1 次住房安全情况核查,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农户住房安全情况。人员类型方面,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加强与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省民政等行业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重点对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进行动态监测。房屋类型方面,重点对鉴定为 B 级的住房尤其是土木结构房屋、原鉴定为 C 级通过危房改造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动态监测。发现疑似危房及时上报,并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为危房的建立台账,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2)做好汛期、冻融等特殊时段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在此类特殊时段加大农户住房安全排查力度,发现因灾房屋受损情况立即上报,并加强与应急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第一时间对因灾房屋受损农户妥善进行过渡安置,及时做好灾损住房安全性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因灾受损农户住房安全。
  (3)加强对保障安全的脱贫户动态监测。各县区要组织镇村重点对原通过投亲靠友、租住借住等方式保障安全或长期在外务工返乡,重新申请危房改造的脱贫户加强动态跟踪,将有关农户信息及时报送县级住建部门。由镇村跟进做好政策宣讲,待农户确认危改意愿后,县级住建部门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
  (4)加强对农村闲置危房的监督管理。县级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内农村闲置危房依法进行封存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查看,确保闲置危房无人居住,遇有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9.如何落实“对疑似危房实现全面鉴定”?
  答: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1﹞118号),“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疑似危房实现全面鉴定=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四清一责”住房安全鉴定清单+定期报送的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清单+因洪涝灾害受损农房鉴定清单。
  10.如何理解后评估中“完成当年低收入人群危房改造计划,全部竣工并入住”?
  答:各市县上半年已上报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必须于11月底前竣工验收并入住。
  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的危房和因灾农房受损鉴定危房的,C级修缮加固必须于11月15日前竣工并入住, D级危房和倒塌房屋2022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重建并入住。
  11. 如何理解后评估中“一般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无住危房问题”?
  答: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支出型困难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后评估期间,具体到户清单,严格以《陕西省防返贫监测预警平台》(原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数据为准。
  12.脱贫攻坚期间的住房安全政策措施现在是否有调整,是如何调整的,调整对脱贫人口住房安全有什么影响?
  答:有调整。脱贫攻坚期间,住房安全主要保障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乡村振兴期间,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住房安全保障对象调整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其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等。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调整后,对脱贫人口住房安全政策上更有保障。脱贫攻坚期间,已实现所有脱贫户住房安全有保障,乡村振兴期间,若已脱贫户的住房因灾或因意外事故导致住房不安全,甚至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根据现有政策,依然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13.抗震设防7度及以上地区,对抗震不达标农房实施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
  答: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2021年计划新建农房;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房屋隐患排查经鉴定抗震不达标或D级危房的。改造标准为,拆除重建的应参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程》(DBJ61/T 104-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加固改造的应参照《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陕西省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等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抗震改造方式。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房,不得破坏传统民居风貌。在保证农房抗震安全且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房抗震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14.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户均标准是多少?
  答:中央和省级对农房抗震改造户均不做规定要求,户均标准由县级住建部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确定。
  2019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房抗震改造任务,根据2019-2021年中央和省级累计资金,按照2.41万元/户计算下达。若2022年中央政策不变,依旧只下达资金不下达户数,2022年农房抗震改造依旧按照2.41万元/户计算下达。
  15.宜居型示范农房户均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中央和省级对宜居型示范农房户均不做规定要求,户均标准由县级住建部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确定。
  2021年我省按照1.5万元/户计算下达。若2022年中央政策不变,依旧按照1.5万元/户计算下达。
  16.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宜居型示范农房补助资金可以叠加在一户上使用吗?
  答:可以。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危房改造、抗震改造、宜居型农房补助资金。
  危房改造、抗震改造、提升农房品质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房下达的资金,都是补助资金,不是建设资金。原则是是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各县区在执行政策时,务必做好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对自筹资金较高或愿意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农户提高补助标准。
  17.时间节点不同,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四清一责任”四个清单数据无法闭合怎么办?
  答:拿到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签字背书的清单是后评估中是否对所有疑似危房鉴定的关键。因乡村振兴和民政户数有重叠,鉴定清单统计表可在备注中说明重叠多少户,实际鉴定多少户;因时间节点不同,实际危房改造清单户数可能大于鉴定危房清单户数,可在危房改造户数统计表中备注说明因洪涝灾害、动态监测等原因新增多少户纳入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清单,上报时年初纳入的任务务必全部竣工,7月后纳入的C级必须全部竣工,D级可显示未竣工。
  18.“陕西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动态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1)所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录入的住房安全保障信息应是最终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2)鉴定为危房,计划或正在实施危房改造的(或政府计划实施搬迁),应实事求是根据鉴定结果录入,录入后该农户住房安全保障信息自动进入“问题台账”。
  (3)“问题台账”便于各级住建部门了解所辖行政区域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现状。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县级住建部门应及时在系统中修改农户住房安全保障信息。
  19.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答:根据《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2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兑付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要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根据《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