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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渭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2-03-04 17:51

以法律“硬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专访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樊棣

记者 任晓彤
  水是一切生命赖以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2021年8月31日,《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3日,本报记者就《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专访了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樊棣,对《条例》进行解读。
  记者:樊局长,您好!2021年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作遵循,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什么时隔不到一年,我市又要出台《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
  樊棣: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饮用水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紧密相关,保障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实践和体现。《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未进行具体规范和要求。渭南是缺水型城市,作为全省人口第二大市,近半数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实现我市水源地监管全覆盖,我市专门制定了《条例》,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条例》中进行规范和约束,在部门监管、划定范围、禁止行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的主要制定目的是将农村分散式水源地与集中式水源地纳入同等地位进行保护和管理,有助推进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不仅要保证城镇居民的饮水安全,还要保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将优质生态产品普惠至每一个人。
  记者:您刚才讲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有什么区别?
  樊棣: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两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其中,“千吨万人”水源的概念,是指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记者:请问我市是如何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的?
  樊棣:我市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每年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一是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划”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立”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界碑、隔离设施、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治”是按照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依法整治保护区内环境问题。二是定期监测公开水源地水质,严格按照水源地水质监测要求,供水单位每月对水质进行质量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按规定将监测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开。三是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实行水源水、水厂水、末梢水(水龙头水)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全市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水质达标率为100%。
  记者:请问这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樊棣:《条例》共二十二条,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了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规定。在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时,不但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还要遵守法规提出的相关规定。三是细化了禁止行为。把常见的九种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列入禁止行为。四是建立了管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做好水源地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五是强化监督检查。由卫生健康部门每季度对分散式饮用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检查,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六是公益诉讼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或相关机关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条例》最大亮点是将农村分散式水源地纳入法规予以规范管理,提供了“硬核”法律依据,对实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全覆盖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例如,《条例》增加新规定,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河流型、湖库型、水窖、地下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今后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条例》把常见的九种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包括禁止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禁止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和清洗物;禁止建造畜禽养殖设施;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焚烧垃圾;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游泳、垂钓。
  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
  樊棣:作为《条例》推动和实施的部门之一,我们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十四五”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抓实、抓细、抓早、抓小,抓出成效。一是加大普法宣传。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各级各部门坚持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在技术指导中普法。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3·22”世界水日,“6·5”世界环境日宣传和环保开放日等各种活动,开展《条例》宣传和水源地保护知识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对水源地开展监督性监测;饮用水供水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定期对取水口、供水口的水质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健康部门对用户水龙头出水和分散式饮用水开展水质检测。三是严查违法行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排查整治,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水源地环境问题不断减少,目前已基本实现清零。但我们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现危害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