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主城区城市更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ba买球的网站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主城区城市更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渭南市主城区城市更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指临渭区和渭南高新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征收工作的主体,委托临渭区人民政府和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收补偿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安置补偿
第四条征收安置补偿原则:依法、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条主城区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统一平衡原则。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组织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资金平衡,在遵循市场规划基础上,坚持统一平衡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对于确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使用本辖区内城区的全部房源,包括项目建设的安置房、协商选定的商品房现房,作为安置房源在等价值的基础上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八条国有土地房屋的安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比一的原则置换安置房,非住宅房屋实行等价值置换。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的记载面积为准。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安置:符合一户一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比一的原则置换安置房。
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产证件但在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不超过两层(含两层)且400㎡以内的房屋面积可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两层以内超出400㎡的部分可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超出两层的部分,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残值补助。重置成本价由房屋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祖遗户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统一安置150㎡。被征收房屋150㎡之上两层且400㎡之下的部分,可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超出两层或超出400㎡的部分,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残值补助。
第十一条因继承、受赠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在按照一户一宅安置后,多出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
重置成本价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区位等因素在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十二条差价结算: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应置换面积之间的差价,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确定,原则上以同一评估时点的居民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的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结算标准不超过安置房的综合建造成本。
第十三条安置住房标准:
(一)安置住房均按商品房交房标准建设,原则上不得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建设标准;
(二)安置住房分不同面积户型供被征收人合理搭配选取;
(三)安置住房大修基金、契税等税费均由征收人承担;
(四)安置社区将按国家规划相关规定配建足额车位。
第十四条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搬迁腾房的顺序选择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门楼、地下室、独立厕所、车棚、车库、水井、树木等房屋附属物和青苗树木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补偿,按照主城区片区综合地价补偿。
第三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临市政主次干道的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并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条十九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合法房屋具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择一补偿:
(一)按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收入情况、成本费用、纳税证明等相关票据手续综合确定,不足3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间收入情况、成本费用、纳税证明等相关票据手续综合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6个月。
(二)按照被征收房屋月租金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货币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者,补偿周期为3个月,产权调换补偿对象为产权人,补偿至安置房交房之日。
第四章 过渡费、搬迁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过渡费。
安置房为期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但不超过400㎡部分,按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至安置房交房之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的,搬迁费用为1000元/户。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搬迁费用为2000元/户。
第二十三条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签约搬迁奖励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能在签约期内协商搬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未依法复议、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区域内应停止户口迁移、商业申报、租赁关系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不少于三十日。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结果修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对于个别未能在签约期内协商搬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予以说明。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对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未依法复议、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