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申请补录户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下申报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本市(县)范围内搬迁的,在现住地申请补录。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持有的相应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出生证、工作证明等。
(三)补录户口的,需经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需要公示的应当公示),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审核,报经县(市、区)局、分局,市局逐级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补录户口需单独建档,并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