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需为单元住宅,面积大于60平方米,持房产证或者房屋备案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小区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办理即可。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婴儿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该提交居民户口簿、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1、《结婚证》;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4、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原户地址上增加“副×号”进行区分。
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的监护人,携带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的法定有效证件,一起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1.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医学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提交书面补领申请,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续:1.监护人书面申请;因父母离婚后再婚,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或继母姓氏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亲和继父或继母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子女姓氏。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审批后办理。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身高、血型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错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