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人口数量只是一轮承包时确定承包面积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户内个人。家庭承包经营提倡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因出生、婚姻等原因承包户新增人口且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拥有户内承包地份额;因死亡、婚姻、担任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内人口,户内承包地不变,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分享原承包地。
答:不可以。对虽户籍迁出但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仍具备承包经营权资格,应保留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对户籍迁出并因婚姻、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按照中央提倡的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要求,承包期内,承包户内承包地由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享有。
答: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地,包括六种特殊情况:(1)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2)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5)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答:可以。尚未用于调整的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依法收回地、新增地,可以通过出租的形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经营意愿的主体,流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革命老根据地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其标准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的划定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主要是建立了工农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时间的。抗日根据地的划分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时间的。
2.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