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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政策案例】A为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于2023年1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政策案例】纳税人李某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于2023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月份纳税申报时,A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陕西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自2024年4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 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 非居民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有关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